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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牡丹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7屆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2日
牡丹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牡丹江市市區(qū)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fā)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交通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把握網約車運力規(guī)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調整機制。開展網約車總量規(guī)模評估,編制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執(zhí)行巡游出租汽車運價。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八條 在牡丹江市市區(qū)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yè)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明確經營范圍和經營區(qū)域?!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xù)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x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核發(fā)證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每次延續(xù)有效期為4年。
第三章 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依法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具有擬從事網約車服務地的戶籍或者持有該地居住證的;
(五)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證的記錄;
(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相關證明。
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于30日內安排考試,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成績,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業(yè)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從業(yè)人員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xù)從事網約車營運服務的,應當于現有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續(xù)注冊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延續(xù)從業(yè)資格。
第十五條 擬在牡丹江市市區(qū)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依法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市區(qū)內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新購乘用車輛(首批投放運力,申請車輛可放寬至初始注冊登記日期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不超過3年);
(二)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未更改原車出廠設置的制動、燃料(電池)、驅動等重要部位,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車體顏色采用出廠顏色,不得訂制專用顏色;
(六)不得安裝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設備、設施,不得設置具備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標志、標識;
(七)車輛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有效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牡丹江市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其復印件;
(四)車輛所有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五)牡丹江市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車輛彩色照片2張。
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時,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上述材料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自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三)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yè)的,該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經營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發(fā)生變更的;
(五)網約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權;
(六)車輛不再滿足許可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guī)范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與駕駛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并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歸檔備查;
(二)加強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駕駛員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服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建立網約車及駕駛員的獎懲機制,實現良性發(fā)展;
(三)督促駕駛員定期對網約車進行維護、檢測,保持技術性能良好;
(四)為駕駛員辦理有關營運手續(xù)提供服務;
(五)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六)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公示;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網約車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建立先行賠付機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有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運營的管理主體、經營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理;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24小時受理咨詢、失物查找和投訴處理制度;
(十)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五)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七)乘客訂單信息中顯示的司機信息、車輛信息應當與實際相符,不得擅自更換司機和車輛;
(八)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guī)定:
(一)按照約定時間、地點乘車;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險品;
(三)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行車、停車;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jiān)護)人員;
(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不得攜帶影響車內衛(wèi)生的物品乘車。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市交通運輸、市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網約車查處情況通報網約車平臺公司,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將通報情況作為對駕駛員服務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15日印發(fā)的《牡丹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牡政辦規(guī)〔2018〕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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